最高法: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正式生效。这一解释旨在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
该《解释》共包含二十六条内容,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和附则六大部分。其中,有几个重点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解释》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患者因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均适用此解释。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基本遵循。
《解释》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证明规则。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解释》指出,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并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人民法院应准许其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第三,《解释》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数个侵权人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当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如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解释》还特别强调了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责任承担方面,《解释》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以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等规则。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解释》在细化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措施,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怠于实施相应措施导致患者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一《解释》,旨在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